附件5钾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低于指标拒绝(全面推行)钾盐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钾盐矿铁矿回采(盐田采摘)亲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亲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钾盐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认其低于指标拒绝如下:一、“三率”指标拒绝(一)铁矿回采(盐田采摘)亲率。1.液体钾石盐矿铁矿回采率(地下开采)不高于61%。
2.氯化物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盐田采收率不高于70%。3.硫酸盐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盐田采收率不高于63%。(二)选矿回收率。1.液体钾石盐矿不高于63%。
2.氯化物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不高于55%。3.硫酸盐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不高于43%。
(三)综合利用亲率。矿山企业必需推崇对共浸润资源的综合利用,新建或改扩建矿山要在开发利用方案中具体共计浸润资源综合利用的明确途径,科学规划共计浸润资源综合利用方案。1.液体钾盐矿选矿尾矿利用率不高于30%。
2.对于氯化物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其选矿尾液利用率不高于90%。3.对于硫酸盐型卤水的盐湖钾盐矿,其选矿尾液利用率不高于75%。
二、监督管理(一)本指标拒绝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钾盐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二)本指标拒绝是编成和审查钾盐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钾盐矿山的“三率”指标不应超过本指标拒绝。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拒绝公布之日后两年内超过本指标规定拒绝。对约将近本指标拒绝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的组织敦促其限期排查,排查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未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容许约将近本指标拒绝的,矿山企业不应解释原因,并递交不具备适当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论证报告,明确提出改良措施。
原采矿权注册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递交的报告展开论证,核定其“三率”指标。(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钾盐资源特点,制订不高于本标准的指标拒绝,并负责管理对辖区钾盐企业继续执行指标拒绝情况展开监督管理,定期积极开展抽验和检查,定期公告合乎和不合乎本指标拒绝的钾盐企业名单,实施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一)铁矿回采率(盐田采收率)。
1.铁矿回采率(盐田采收率)定义。液体钾石盐矿铁矿回采率:是指矿块实际采出的液体钾石盐矿量与矿块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其中矿块动用资源储量是指矿块液体钾石盐矿石采出量和铁矿损失量的总和。
盐湖钾盐矿盐田采收率:是指盐田系统生产出有的原矿(光卤石、钾石盐、钾混盐)中所不含的钾资源质量与转入盐田系统的卤水中钾资源质量总和的百分比。2.计算方法。其中,盐田生产原矿中钾资源质量和是指计算出来期内成矿盐田内结晶两县的原矿中钾资源质量总和,由矿山企业通过生产统计资料与年末测量盐田内剩下量之和乘以上年盐田中剩下量而得。转入盐田卤水中钾资源质量和是指计算出来期内转入盐田系统的卤水中钾资源质量总和,由矿山企业通过生产计量统计资料而得。
为增加钠盐池、调节池、成矿池中卤水所不含钾资源引发的计算误差,计算出来盐田回收率不应在矿山长时间生产期。(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钾盐矿选矿回收率:是指钾肥产品中钾的质量与选入各类原矿中钾的质量总和的百分比。2.计算方法。其中:(三)综合利用亲率。
1.定义。(1)选矿尾矿综合利用亲率:是指钾盐矿选矿过程中年度尾矿利用量(还包括开挖)与年度产生尾矿量的百分比。
(2)选矿尾液综合利用亲率:是指年度利用选矿尾液量与选矿过程中年度产生尾液量的百分比。其中年度选矿尾液利用量还包括矿山企业将尾液回到盐田新的晒制原矿的尾液数量和转入币值卤盐工艺装置的尾液数量。2.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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